征求意见稿所称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转让至具有贷款业务资质法人的行为;再贴现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持有的已贴现未到期商业汇票予以贴现的行为,是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
关于承兑和贴现资质要求,征求意见稿要求,承兑人应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到期付款能力。持票人申请贴现,应具有真实交易关系。比如,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应具有银保监会及其派驻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经许可办理票据承兑业务;要有健全的票据承兑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等。
对于商业汇票的贴现人,征求意见稿要求,应为在境内依法设立、具有贷款业务资质的法人;满足有健全的票据贴现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等条件。
根据征求意见稿,金融机构办理贴现业务,应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原则,贴现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优先支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持票人申请贴现时,须提交贴现申请、持票人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及能反映真实交易关系的材料。
为加强风险防控,征求意见稿明确,金融机构应审慎开展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最高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总资产的15%,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承兑人存款规模的10%。征求意见稿还缩短了最长付款期限,要求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出票日至到期日最长不超6个月。
同时,征求意见稿强化了信息披露管理与监督管理,明确企业、财务公司、银行未按要求披露票据承兑信息的,不得开展票据业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对超出承兑限额和付款期限、未按规定披露信息、逾期兑付、无真实交易关系承兑贴现、欺诈骗取承兑贴现、未经许可从事票据贴现的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