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行业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办法。
时间:2019-05-15 17:34 来源:雅延咨询 作者:雅延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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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工业排污单位中,对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实际排放量按照火电行业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核算;对于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实际排放量按照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核算;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
钢铁工业排污单位中,对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实际排放量按照火电行业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核算;对于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实际排放量按照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核算;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暂按《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3 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中锅炉大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核算,待锅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其他行业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按照其他行业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核算。
2 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2.1 正常情况
2.1.1 有组织排放污染物实际排放量
钢铁工业排污单位应按式(1)核算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实际排放量:
2.1.1.1 主要排放口
钢铁工业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实际排放量的核算方法采用自动监测实测法,特殊情形下采用物料衡算法和产污系数法。
自动监测实测法是指根据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污染物的小时平均排放质量浓度、平均烟气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年排放量,核算方法见式(2)与式(3)。
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因子而未采用的,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氧化硫排放量,根据原辅燃料消耗量、含硫率,按直排进行核算,核算方法见式(4)和式(5);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量,根据单位产品污染物的产生量,按直排(产污系数)进行核算,核算方法见式(6)和式(7)。
锅炉烟气未按照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进行手工监测(无有效监测数据)的排放口或污染物,有有效治理设施的按排污系数法核算,无有效治理设施的按产污系数法核算,核算方法见式(7)。
a)烧结机头废气和球团焙烧废气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核算
烧结机头废气核算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时,含铁原料应考虑氧化铁皮、含铁尘泥和高炉返矿。含硫率和燃气总硫含量应取核算时段内检测报告中的最大值,如部分原辅料、燃料及产品等进出项确实无法进行检测时,可通过类比法获得相关数据。
b)锅炉烟气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核算
c)烧结、球团、炼铁、炼钢单元颗粒物和氮氧化物实际排放量核算
表1 废气污染物产污系数
d)锅炉颗粒物、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核算
对于因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以及其他情况导致数据缺失的按照HJ/T 75 进行补遗。缺失时段超过25%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作为核算实际排放量的依据,实际排放量按照“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因子而未采用”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排污单位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线数据缺失、数据异常等不是排污单位责任的,可按照排污单位提供的手工监测数据等核算实际排放量,或者按照上一个半年申报期间的稳定运行期间自动监测数据的小时浓度均值和半年平均烟气量,核算数据缺失时段的实际排放量。
2.1.1.2 一般排放口
a)颗粒物
一般排放口颗粒物实际排放量采用排污系数法核算,根据不同措施下的单位产品颗粒物排放量和实际产品产量计算,详见表2。
一般排放口颗粒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见式(8)与式(9)。
b)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一般排放口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实际排放量可采用自动监测实测法或手工监测实测法核算。自动监测实测法参见2.1.1.1。
手工监测实测法是指根据每次手工监测时段内污染物的小时平均排放质量浓度、平均烟气量、核算时段内累计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年排放量,核算方法见式(10)与式(11)。排污单位应将手工监测时段内生产负荷与核算时段内的平均生产负荷进行对比,并给出对比结果。监测时段内有多组监测数据时,应加权平均。
其他排放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污染源未按照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进行手工监测(无有效监测数据)的排放口或污染物,有有效治理设施的按排污系数法核算,无有效治理设施的按产污系数法核算,核算方法见式(12)。
2.1.2 无组织排放污染物实际排放量
无组织颗粒物实际排放量采用排污系数法核算,根据不同措施下的单位产品颗粒物排放量和实际产品产量计算,详见表2。
无组织颗粒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见式(13)与式(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