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和法律处理案件产生的冲突可以通过经济学得到解释和解决
时间:2024-08-22 14:45 来源:雅延咨询 作者:雅延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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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这类案件,法学界有一个普遍的原则。 汉德公式(The Hand Formula)由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第二巡回庭著名法官勒汉德在1942年美利坚合众国诉卡洛尔公司(以下简称卡洛尔案)一案中正式提出,法学界也常称之为风险-效益公式。 卡洛尔案描述的是驳船因拴系不牢,船工连续21小时不在船上值守,驳船在脱锚后并未被及时发现进而撞上码头中其他油船造成损害的情形,案件的关键
判断这类案件,法学界有一个普遍的原则。
“汉德公式(The Hand Formula)”由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第二巡回庭著名法官勒·汉德在1942年美利坚合众国诉卡洛尔公司(以下简称卡洛尔案)一案中正式提出,法学界也常称之为“风险-效益”公式。
卡洛尔案描述的是驳船因拴系不牢,船工连续21小时不在船上值守,驳船在脱锚后并未被及时发现进而撞上码头中其他油船造成损害的情形,案件的关键是判断驳船船主是否应当基于过失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该案中,汉德法官提出了一个公式。事故导致的损害为P,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为L,避免该事故采取的预防措施而产生的成本为B。
如果预防的成本小于前两项的乘积:B<PL,则未采取预防措施就存在过失。反之,如果潜在致害者预防未来事故的成本大于预期事故的可能性乘预期事故损失时B>PL,他将不需要承担过失侵权责任。
1960年,科斯发表著名的《社会成本问题》,让法学教授们的视角,开始从单纯的道德转向法律的效率层面。此后,耶鲁法学院院长卡拉布雷西的规则理论,汉德法官的汉德公式,波斯纳的侵权经济分析理论等,共同形成了侵权法的经济学理论。
这个理论体系中,最著名的一条就是:谁避免意外的成本更低,谁的责任就更大。
根据这个原则,在很多小孩溺水案件中,如果鱼塘主没有尽到合理的警示、防范义务,小孩进鱼塘游泳溺水死亡,法院会判决鱼塘主承担次要责任。因为鱼塘主更容易预见事故,而一个鱼塘主采取措施的成本,远小于无数个家长随时盯牢孩子的成本。
同样的,豪车车主了解的信息更多,对事故后果的预计比一般人更清楚,另一方面,对大众而言的“撞豪车”小概率事件,对豪车车主而言,却是大概率的,所以,豪车车主应该具有合理预见的义务。
实际上,还有更深刻的问题。
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损害的受害人,因需要治疗休养不能工作而实际发生的损失可被称作“误工费”。在人身损害案件中,这笔费用可以要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的赔偿,是基于当事人的工资,而不存在上限的问题。
一个人年薪千万,在马路上散步被自行车撞骨折,卧床1个月,撞人的人承担误工费。这误工费一天就是2.7万,一个月就是82万,对很多家庭来说,就是倾家荡产。
一些人展示奢侈,没有保护好自己的财务,甚至仅仅因为自己收入很高,另一些人,就会因为小错,而陷入巨大的风险之中。